关于集资房协议的几个问题(来自成都左右小区)
本人单位建集资房,06年与乙方签订协议,将购买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本人转让金6万5千元,乙方分五次向单位支付了住房集资款及相关税费,总计约48 万。现住房已拿钥匙,刚与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上写的也是本人的名字,但产权,房产证等均无办理,因外面房价涨的较快(该房现市场价在100万左右),本人现在想收回房子,有问题如下:1.是否只要依照协议约定,本人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8万元,另支付转让金加集资款的四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即可看做解除协议的条件?2.若乙方不同意本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并诉至法院,法院是否有判决本人继续履行协议的可能?3.若法院判决本人支付违约金,是否会判决本人支付乙方房屋溢价造成的损失?若有,如何规定多少?4.若出现法院判我继续履行协议,但本人一定要收回房子,有何办法达到违约条件?5.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如出现1中所述的不确定金额时如何计算?另诉讼中有无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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