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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您好,我在房地产公司作保安,九月份够买了公司员工福...
内容:您好,我在房地产公司作保安,九月份够买了公司员工福利房,再付玩首付款,签完合同后发现有一份《员工购房合同附加条款》里面有一条款,大概意思是,员工购房后五年内不得卖出,七年内员工不论是什么情况下离开公司(自动离职,辞退,开除)都得按公司正常房价(不包括特价房之类)补交差额和利息。再买房前销售并没有说有些条款,我们也没有见到相关文件,签合同时销售也没说,还诱导我们不要看合同。现在我们想把《附加条款》要出来,销售说给也可以,但是只能按退房算。请问他没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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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广州木棉
发布于2016-10-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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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小羽
丨Lv 1
双方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按照购房合同你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果附加条件没有告知,属于欺诈可以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但这样也无法享受相关优惠购房待遇,如果单位给付优惠的价格并且约定具体的服务期间,属于有效,如果职工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补齐差价,需要履行相关附件条件,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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