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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买房的问题,2010年4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合同是按照30%首付来银行按揭的,4月也首付了30%款项

    合同上写的在2010年8月31日交付房屋,而且到至今还未交付此房,且开发商在5证没有的情况下就开始售楼了,现在说由于政策的关系要按50%来办理银行按揭,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条例是用哪条,该以哪条来告他们。我个人觉得:1.没有按期交房 2。预售的时候证件不全 3。30%和50%是否属于情事变更,如果属于这个是否可以用这条来解除合同。请大家来帮我想想以什么理由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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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碧山天马

    发布于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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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wantongwz 丨Lv 4
    30%是指首次贷款买房,50%是指非首次贷款买房,你要看一下你属于那种情况再说。
    +1 2011-01-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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