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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海,两个月前签订了一个购房居间协议,居间协议是两部分,一部分是三方居间协议,定金2万,约定违约赔付两倍,另附带了一个购房合同(我与房东独立签订的,内容格式是中介公司一并提供的),约定违约方赔付守约方20%的房价款。并且该合同生效条款中注明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合同不是上海市过户用的示范性合同。后来房东说不卖了,还说只认定金,不认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我觉得既然签字了,肯定不是无效的。请问我能申请哪个赔偿标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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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wxlzsj

    发布于2016-05-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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