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边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吗?
1997年6月我厂朋友借我的房屋产权证在某银行办理抵押借款,我夫妻双方均认可并随朋友到房屋产权处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续存期到1998年6月止,同时我夫妻去银行也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认可.1998年该笔贷款借款人本息全部还清....此后我多次找朋友索要房屋产权证,他均以种种借口未还.1999年3月,我厂朋友从银行拿一份空白的抵押物清单给我说:他可以帮我要回产权证了,但银行要办个手续,`让我夫妻在清单上签字就可以拿房屋产权证,当时我妻子不在,他说由我代签字,只不过走个过场...我就在抵押物清单上共有人空白处签了我及妻子的名字,我朋友便拿着那份清单走了..此后一直就再找不到他了.2003年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说我朋友用我的房产办理的抵押借款没有还,要我承担还款义务,如不然则要拍卖我的房屋优先偿还本息近十二万圆...我很纳闷,出庭后方知是我朋友又贷了一笔款,金额和1997年的一样,他项权证是延用1997年办理的那份,并且抵押借款合同的抵押人处那里也是我朋友{即借款人}所签字并加盖他公司的公章和他本人的印章.....官司一审判我败诉,说我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就是认可的,至于过期的他项证,和抵押合同有无我的签字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我朋友委托律师向法庭递交当时让我签字的具体情况说明,二次开庭,法院认定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我朋友和银行办理的第二笔贷款有欺诈行为,故该抵押合同无效,我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岂知银行又上诉中院,要我承担赔偿... 急救请教各位老师帮忙分析指导我是否该承担偿还责任..急急急...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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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oveplusamour
发布于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