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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帮我解答一下

    我于2009年6月在南京江宁卖了一套住房,并交了个人所得税。同年8月在南京市区又买了套住房,应该是属于“卖旧买新”,按2009年当时的房产税收政策个调税应该可以退税的。可是我买的新房是期房,当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也是预售合同(已在房产局办过契税登记),但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速度太慢,直到现在也就是2010年12月房屋也未交付,当然也不好办理契税缴纳的手续和办理房产证,因此一直没法去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现在即使办好房产证,好像契税的缴纳时间和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也要超过卖房的一年时间规定了。我想问下:如果我现在办好房产证和契税,是否还能按照2009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税?

    房屋管理局 新房 个人所得税 房屋预售 举报

    提问者:韩国音乐

    发布于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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