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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并要求退还所有房款及利息么

    本人于2013年9月,和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在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安排下,草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和内容与政哗攻糕纪蕹慌革苇宫俩府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但由于没有网签,所以没有合同编号。此外还签了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并交付了共计42万的购房首付。由于当时人多喧杂,提供的文件资料众多,在销售人员的催促下,未能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事后才发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存在大量显失公平的条款,于是心生悔念,欲撤销之前签订的合同。现将合同中的不公条款罗列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非出卖人原因,该商品房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不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条件或为办结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不承担责任。《补充协议》第二条 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获银行接纳的,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更改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逾期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关于产权登记期限(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1、 双方特别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两年内。如约定期限内未能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超过期限一年,买受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房款。第十三条 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1、若解除本合同,如合同已经登记备案,买受人应当及时协助办理注销合同登记事宜,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买受人退还相关款项的时间自合同注销之日起计算;如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绝收楼的,自合同约定交付使用之日起)至买受人退房之日止,买受人每月应按总楼价的2%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出卖人有权在应退还给买受人的相关款项中直接抵消扣除该费用。2、如买受人未按揭付款,当本合同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事由而解除,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按照如下方式退还已付房款:(1)买受人所应支付的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首先直接进行抵扣;(2)剩余款项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优先支付给买受人的按揭银行,代买受人清偿按揭贷款及利息,如仍有剩余则直接退还予买受人。由于本人不是当地户口,需要出具1年以上社保证明,故等到今年3月,办好社保证明后,在房地产商通知下,前去售楼中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与瑞安方面接待人员的沟通中,明确将上述显失公平的条款指出,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合理修改。瑞安方面强硬表示,所有合同及附件不能修改一个字。最终,本人没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书面表示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所有已付房款及相应利息。如不退还,将依法向法院起诉。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么?在整个事件中,当事双方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谢谢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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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新房汪同学

    发布于2015-09-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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