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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 法律问题?

    假定买卖双方为了避税,暂不过户。而是去公证处做了两份公证:房屋买卖公证和委托公证。这样一来,等满了5年后,购房者可以直接去过户,而不需要原房东参与。假定在购房者持有该房屋1个月后,闻知法院将要查封该房屋,理由是原房东因其他债务纠纷,欠下一屁股债务,债主们诉诸法院要求将其名下物业拍卖抵债。法院已经受理,并准备查封该房屋。假定原房东从此再不出现,比如说是逃往国外,并且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用于抵债。这时的购房者手中有: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全额付款的收据,委托公证书,买卖公证书。那么,在这场纠纷中,购房者的利益该如何保全?购房者手中的“那些东西”会有多大的帮助?购房者“最可能”面临的情形是什么?

    购房 物业 房产纠纷 房屋

    提问者:两限两不限

    发布于20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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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loverandy 丨Lv 4
    1、此时的购房者,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为购房这位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的原因是为了避税,具有非法目的,所以,从要件上讲,它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条件,他无权对抗法院的查封。 2、双方只是签订了一个合同,只能说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没有登记所以尚未生效。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既然双方不及时办理房产证是以避税为目的,显然已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这类合同,法院完全有权依职权解除。 4、合同解除后,房屋回到起初的状态,所有权仍属于卖房人,那么它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就有理有据,购房人如果想从该房产处得到他的购房款,就只有等到从该房产价值中偿还完债主们的债后,再要回自己的购房款。
    +10 2008-05-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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