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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受害者如何维权?

    今年春季在成都闹市区相中了一个以 带租约形式出售(双证齐全)的酒店公寓单间,年回报率8.3%(算中上的水平)当时看到是[香港珀丽酒店]承租,头脑一热就与售房公司[成都华之星商贸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交纳定金。合同约定是2013年12月31日补齐余款并取双证。但是现在业主们发现,售房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已经联系不了了,并且了解到该公司已经于一年前将此房产分别抵押给两处筹资上亿元,如此一个已经被抵押两次的房产却又明目张胆在闹市区挂牌卖房,该公司再次利用该房产销售5000万余并长达一年之久现在了解到此房产已于2012年5月被法院查封,但不知何原因法院一直未来收取,当地电视台还配合该公司大肆播放售房广告,导致几百余人受骗。现在请教各位专业人士提点一些建设性意见,指导一下我们这些受骗群众如何正确维权,保卫自己的血汗钱,保障自身利益!谢谢! 北京市

    抵押贷款 购房 公寓 定金 举报

    提问者:shinong11

    发布于2015-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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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验段盐段 丨Lv 4
    您这不属于一房二卖,属于“先抵后卖”,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不属于无权处分。“合同约定是2013年12月31日补齐余款并取双证。”换句话说您现在什么证都没有是吗?那么房屋登记机关(如房管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上的名字是您吗?如果不是或者没有登记,那你就不是房屋的主人,没有物权。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迫偿。所以您的房子是要不回来了,只能起诉成都华之星商贸公司。至于电视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您要证明电视台“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才行,否则就没用。另附几个法条供您参考《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所以房子被查封前是谁的,现在还是谁的,要是被查封前还没卖出去,那就是开发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谁申请法院查封的,谁就是老大。当然并不是说房子就是申请人的,只是房子拍卖以后要还申请人的债。
    +10 2015-07-13 举报
  • 狂爱巧乐兹 丨Lv 4
    将电视台与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房地产公司为无权处分,电视台发布虚假消息
    +10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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