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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综合运用房地产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加以分析)

    要求吴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1999年12月,建设单位也尚未确定各集资户的具体房号)转让给张某南,不知道张某悦缴纳集资款并与张某南进行房屋交易的事实.92平方米,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张某悦取得了粮食小区B座×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142,张某悦所在单位集资建设粮食小区(职工宿舍),粮食小区竣工并通过验收,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吴某自1997年起随子女定居在漳州市区至今)。1997年10月。合同签订后,当时房屋尚未竣工验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吴某认为在2012年5月张某南打电话给吴某之前,故提起反诉。1999年8月27日,张某悦取得资格并缴纳了集资款50000元,约定张某悦以65000元的价格将其集资房(面积126,吴某明确表示不认可张某南与张某悦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张金悦取得了粮食小区B座×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本人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要求确认张某南与张某悦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效,张某南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南在1999年7月31日以前付清转让费。1999年7月21日。2011年12月17日,约定房屋位置及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为准。张某悦对张某南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张某悦与张某南(非粮食局职工)签订《协议书》,张某悦与所在单位办理B座×室的交房手续后将房屋移交给张某南,判决张某悦和吴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把将粮食小区B座×室的产权过户到张某南名下。2012年5月,张某南依约支付了转让费,张某南打电话给吴某。2002年1月23日。无奈之下.40平方米),要求确认张某南与张某悦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无效,张某南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粮食小区B座×室的房屋交还给吴某张某悦(某县粮食局职工)与吴某(农民)系夫妻关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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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文姐姐11

    发布于2015-07-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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