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仿佛按下了快进键。为了生活,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了租隔断房。在享受隔断房的同时,也有不小的安全隐患。那么,租隔断房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租隔断房解除合同的时候是否需要考虑违约问题?租隔断房又会何去何从呢?
3月的一个下午,张先生的一所位于学院路的房屋内,其客厅已被安装上隔断板,隔断成为了一间卧室。同时,房屋的书房也被当做单间出租。据张先生介绍,去年7月底,他通过中介帮忙寻找租户。其间曾要求不许改变房屋结构,对方表示同意。随后中介介绍来一名男子,要求整租张先生的房屋。根据张先生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该房屋出租人甲方为张先生,承租人为乙方,中间方则为居间人(丙方)。不久后,张先生前往中介公司位于马甸桥的办事处,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负责人称,该合同中第6条第4款规定,如乙方申请退租,丙方可全权代理甲方经办房屋租赁相关事宜。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要求退租,中介公司依据该条款,全权代理张先生办理房屋租赁,因此将房屋隔断并出租,并未违反合同相关规定,拒绝张先生终止合同的要求。
对于这起案件律师认为,将房间隔断出租本质是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并改变其用途及房屋结构,中介公司并无此项权利。在乙方申请退租后,中介公司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数个丁方,违反了合同相关规定,张先生可申请仲裁或通过法律渠道,可以要求对方恢复房屋结构并解除合同。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自甲通知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或消灭。乙继续占有使用原承租房屋,除非得到甲的默许,才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即租赁期限更新,双方在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续订房屋租赁合同。其次,甲因行使合同解除权导致其与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无权占有原承租房屋的,甲基于房屋权人的身份,当然有权寻求物权保护的请求权。问题在于,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于物质形态之物的返还,区别于《民法通则》 百三十四条 款第(五)项规定的返还财产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财产的返还除了物的返还之外,还有其他财产形态如权利的返还。可见,返还财产责任的外延大于返还原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应当返还租赁房屋。但是,承租人负有返还租赁房屋的法定合同责任,不能定性为《物权法》上的返还原物,而应定性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返还财产。
所以,无论是租住隔断房还是租住其他房屋,一旦合同关系确立就意味着受法律的制约。即使是租隔断房也不可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走相关法律程序。除非租隔断房解除合同是因为隔断房本身就不具备出租条件,那么合同便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在选择隔断房时一定要谨慎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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