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只是对房屋使用权的限制,并没有禁止设立抵押权。抵押的风险及法律后果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将被拍卖及折价偿债”。
2000年12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赁。
1997年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者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已经出租的房屋是可以依法设立抵押权的,但抵押的设立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不但享有知情权还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800人在阅读
2824人在阅读
18人在阅读
26人在阅读
190人在阅读
整租5室2厅南北25天前
3831人在阅读
192人在阅读
107人在阅读
整租3室2厅南北30天前
20人在阅读
31人在阅读
39人在阅读
整租2室2厅西北20天前
320人在阅读
431人在阅读
119人在阅读
整租4室2厅南北9小时前
191人在阅读
111人在阅读
482人在阅读
整租3室2厅南北25天前
17人在阅读
148人在阅读
37人在阅读
整租2室1厅东21天前
927人在阅读
388人在阅读
109人在阅读
整租1室1厅西北8天前
370人在阅读
269人在阅读
50人在阅读
整租2室1厅南15天前
299人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