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法律责任,附则9章77条,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正文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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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条评论9.5分朝阳-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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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条评论8.5分怀柔-怀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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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条评论9.0分通州-李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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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条评论9.2分丰台-小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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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条评论9.4分大兴-西红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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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条评论8.5分昌平-高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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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条评论9.1分朝阳-东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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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条评论9.2分通州-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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