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深公积金委〔2013〕1号)同时废止。
新规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3、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的;
4、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此外,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不予公积金贷款: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达1期,或者2次以上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达3期记录;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达1期,或者2次以上达2期,或者1次以上连续达3期的记录;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
新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如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者虚报,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者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可以终止其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申请人自上述不诚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起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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