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在厦门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目前规定,在岛内思明区、湖里区购买自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者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岛内五缘湾、观音山、湖边水库片区等新开发地区购买100-150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岛内常住户口;购买1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适用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片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执行时间至2011年12月31日。
另外,在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八十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者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同安、翔安两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除外)购买商品住房的,除享受上述入户政策外,新增了“购买70平方米-80平方米商品住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的条款。
另外,新规还规定,外地人持厦门暂住证或者居住证连续满8年,在厦门岛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固定住所,且具备一定条件者,可在购房面积不限的情况下,落户厦门岛内;如果落户岛外,则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限调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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