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房屋的增值部分远远超出保障房的购买原值和补缴的综合地价款,从而产生牟利空间。
实际上,在条例草稿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现有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就是重要初衷之一,而国务院也提出了通过立规的方式清除保障性住房不当牟利空间的总体要求。因此,尽管涉及众多利益冲突,但与之相关的问题并未被规避。
“目前的草稿里提出的办法是,所有购置型保障房,只要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购买人都要和政府按份共享产权。”一位参与草稿讨论和起草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不过他向记者强调,目前还不能说这份草稿就是“终稿”。
条例草稿第29条规定,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载明。
589人在阅读
78人在阅读
1071人在阅读
474人在阅读
58条评论8.9分光明区-光明
182人在阅读
301人在阅读
97条评论9.1分龙华区-观澜
580人在阅读
280人在阅读
6条评论9.3分光明区-光明
79人在阅读
287人在阅读
43条评论8.6分宝安-沙井
233人在阅读
477人在阅读
9条评论9.4分福田-梅林
127人在阅读
488人在阅读
24条评论9.1分南山-蛇口
2504人在阅读
158人在阅读
52条评论9.0分宝安-沙井
640人在阅读
47人在阅读
115条评论9.2分光明区-光明
662人在阅读
225人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