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产能否被拍卖?该问题的来由是,2004年11月4日, 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此之前,应该说按揭房产被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应是应有之意。该规定出台后,有人认为,从长远看,如果设定抵押的房屋也不能执行,不利于维护银行房贷债权,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不利于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同时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地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房贷权益,纷纷采取措施提高房贷门槛,致使许多原本可以获得银行住房贷款的人无法贷款买房, 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为此, 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2005年12月21日, 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被执行人 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 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解释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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