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滨州公积金中心调整了贷款政策,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由房屋作为抵押的,不再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真正便利了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满足了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主要内容:
一、异地公积金个人贷款,由房屋作为抵押,不再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二、出现贷款连续3期(含)以下或累计6期(含)以下、 信用卡10期(含)以下记录,且目前已结清,由房屋作为抵押经核查后属实的,不再选择担保人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三、为防范贷款风险,对于以上一、二条中信用较差,负债额较大,收入不稳定,明显存在贷款风险隐患的,经综合考量后,酌情降低其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四、期房抵押贷款,由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开发商需提供阶段性担保。‘
五、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记录合并计算。
六、此通知施行之前对已受理、录入系统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八、此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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