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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品房销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咸小白2014/07/08 08:2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西安市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销售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昨日,西安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家及我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经适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西安市实际,西安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出台新通知。通知要求: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再到物价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西安市物价局网站不再公示商品房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签),自行打印填写项目内容,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除了新要求外,继续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通知明确指出,严禁价格欺诈行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不得利用两套标价、虚构价格、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特价、虚假促销或者采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原《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记者郑伊琛实习生何小红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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