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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住房补贴政策之事业单位人员汇编

房天下2012/08/20 19:3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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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7月3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辽政发[199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

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

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坚持既要积极,又

要稳妥的方针,平稳过渡,综合配套,整体推进。

(三)工作重点: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

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规范发展住房交

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辽宁省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停止住

房无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要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

积金制度。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和个人各5%提高到各6%左右,2000年提高

到各8%左右,2002年达到各10%左右。

(六)停止住房无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 4倍以上,财政、单位原

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城市和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

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按职工个人计算、发放。对199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可以按月计算住房补贴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 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给予购房一次性补贴。

对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八)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上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及职工个人承担的住房消费比例等因素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九)单位计算、发放住房补贴时,另加不低于补贴总额5%的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十)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扣除维修基金)中划转解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原财政拨款占原住房建

设资金的比例纳入预算;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用单位自有资金、售房收入和

公益金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

做好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十一)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个人。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

集中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十二)购房一次性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以转帐方式支付。

住房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

(十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有条件的企业,可按本通知

精神,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十四)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省批准后实行。

三、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的要求,继续做好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1998年已开工,1999年

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既可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出售,

也可按本通知办理。

(十六)原则上各市现有公房出售成本价格要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暂不出售。

(十七)要从出售现有公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维修基金。实行住

房补贴后购买新房的,也要相应建立维修基金。

(十八)要依据城镇居民不同的经济承受能力,分别实行市场价租金、指导价租

金和政府定价租金。租金提高后,是否发放提租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

(十九)租住住房时,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租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指导价租

金,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1999年指导价租金平均占双职工

家庭平均工资的6%左右,2000年要达到8%左右,2002年要达到10%。此后,指导价租金

要逐步达到成本租金水平。

(二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租金支出超过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 15%的部分,

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家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减、免政策。

四、全面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二十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住房资金管理。住房

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地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住房公积

金支付、核算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要核算到个人,做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随时

查询。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政府指定国有银行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专户。

(二十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继续坚持“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权属不变,定向

使用”的原则,在扣除维修基金后,用于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留给单位的售房

收入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单位专户。

(二十三)住房维修基金按幢立帐,按户核算,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设

立的维修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十四)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坚持住房资金的使用方向,

严格贷款的审批程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住房资金保值、

增值和安全运行。所有信贷业务必须委托受托银行办理。

(二十五)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建立严格的资金运用审批制度。

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

情况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六)住房公积金在保证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低存低贷原则,主要用于

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二十七)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积极开展组合贷款业务。

个人购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0年以上。

(二十八)简化贷款手续,减轻贷款人的负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银行、房产

等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降低房产抵押登记费用,实行按宗收费。

(二十九)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风险准备金,推行住房贷款综合保险,防范

住房资金贷款风险。

六、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稳步开放住房交易市场

(三十)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

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微利价经济适用住房;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和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租住廉

租房的职工,收入提高到上一个家庭收入线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者提高住房租金。

(三十一)要依据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职工高、

中低、家庭收入线。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十二)采取扶持政策,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

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

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 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需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

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降

低征地拆迁费用,规范人防建设费的征收。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

经营性公建设施。

(三十三)在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法规、建立准入制度和住房个人档案的前

提下,稳步发展住房交易市场。允许居民以市场价、微利价或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依

法进入市场交易,鼓励居民以旧换新、以小换大,改善住房条件。各市制定的已购公

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办法,报省批准后实行。

七、切实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三十四)改革住房管理、维修体制,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

管理体制。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十五)建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健全业主对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

度。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招聘物业公司进行住房物业管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选择和

解聘物业公司。

八、加强领导,综合配套,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六)各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实施办法,报省批准后实施。

(三十七)要认真做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居民

的住房消费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八)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侵吞国有资产、牟取

暴利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1999-6-30 大政发[19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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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我市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和辽宁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房新制度、老人老房老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我市实际,采取深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住房转向主要由个人到市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要按期交存住房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1999年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继续分别按1997年职工月工资的6%缴存公积金,力争2000年缴存比例分别提高到8%.要继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六)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含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通过建立购房补贴制度,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发放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发放,严禁挪作他用。

(八)购房基本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500元。

(九)购房基本补贴,根据原有建房资金转化和职工住房现状可实行轮候制,由购房家庭职工双方所在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计发。可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采取按月或者按月与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等其他方式。

(十)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发放购房维修基金补贴

(十一)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解决,也可按照单位原住房分配办法解决。

(十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办法是:市财政核拨经费(补贴)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执行《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详见附件一);其他各级财政核拨经费(补贴)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比照上述方案执行;具备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行《大连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方案》(详见附件二)。各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须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购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三)市政府对全市住房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收入家庭租住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高、家庭收入线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十四)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并实行审批制度,租金由市政府确定。租住廉租住房的职工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实行新租金。

(十五)调整住房的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其所需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购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在坚持逐年提高房租的同时对住房超面积部分实行加租。经省物价局批准,从1999年7月日起按《大连市 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详见附件三)实行第四步调租,平均提租幅度为26%。同时,要做好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非在职优抚对象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新增租金的减、免工作。

(十七)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的工作。售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折扣率减少15个百分点,原则上2000年各项折扣全部取消。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单位已交纳预定金购买、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住房金融,加强物业管理

(十八)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法规,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职住房档案制度。稳步开放、搞活“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十九)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二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制度,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一)要进一步加强房改和资金管理机构的建设。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大中型企业,应根据深化房改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市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深化房改的各项工作落到 处。

(二十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职工购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二十三)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房改宣传,促进职工转变住房观念,保证房改方案顺利实施。

(二十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国发[1998]23号、省政府辽政发[1999]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继续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金港新区(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深化房改实施方案,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附件一: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附件二:大连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方案

附件三:大连市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附件一:

大连市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投资和分配机制,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自购住房的能力,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1、建立职工购房发补贴的住房分配制度,将住房实物分配机制转换为个人自购与财政或单位资助相结合解决住房的新机制。

2、将住房行政配置转换为住房市场配置。职工家庭依据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购住房,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市场化。

(二)改革的原则

贯彻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及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好新老政策衔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二、改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单位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定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参改单位)。

(二)个人对象:在参改单位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常住城市户口、在编和离退休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通过采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参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到2000攫将职工莜人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提高到8%。

2、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1、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实行购房补贴制度。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

购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工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一次。

(1)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2500元。

(2)各职级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正局级105、副局级95、正处级85、副处级80、正科级75、副科级70、科员65、办事员60.

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

(3)购房工龄补贴是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职工的工作年限实行公积金补偿,参照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比例确定。

每平方米住房每年购房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0.6.1999年为7.50元。

3、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

对老职工购房补贴面积已达标的不予补贴;无房和未达标的实行一资性补贴、购房工龄补贴和按月补贴。

(1)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对其1998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核定购房基本补贴;对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核定购房工龄补贴;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2%,在其剩余的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购房补贴。其全部工作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2)无房补贴计算

无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

①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1999年为726元)×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底以前的补贴工龄(最长不超过32年)

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726)=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500元)÷2-每平方米职工个人负担额524元(7854元×4÷60)

②购房工龄补贴额=每平方米每年购房工龄补贴额(7.50元)×购房工龄(1993年建立公积金之前)×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③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22%

(3)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以下称缺房老职工)购房补贴计算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先根据其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确定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然后按无房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算办法,计算出其 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再乘以其未达标的差额面积比例。即:

缺房老职工的购房补贴额=[无房的老职工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购房工龄补贴额+剩余工作年限的月购房补贴额]×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

未达标差额面积比例=(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职工购房补贴标准×100%

红军埋藏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按原办法解决住房。

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额分别增加50%和40%。

在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过渡时期,无房和缺房的老职工配偶单位无力补贴或补贴后达不到老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可由老职工单位补齐,以后逐步理顺。

4、职工购房时,除享受购房补贴外,另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内的面积,加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补贴(以下称维修基金补贴)。其计算公式为:届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2×8%(提取系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5、单位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单位购房补贴资金来源:由各级财政预算列支的全额拨款或定额补贴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及原有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

6、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

(1)单位购房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会同市房改办审核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开设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专户。职工购房时,经市房改办审批专款专用。

(2)职工个人的购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一次核定记帐,购房时按购房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重新核定予以兑现;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月购房补贴,由单位为职工按月缴存,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3)维修基金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单位购房补贴基金户,转存入《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维修基金帐户。

(4)职工购房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使用购房补贴。经单位审核、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提取使用。款额不足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

(5)职工在市内调动的,高出单位从办理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住房档案。购房补贴由调入单位继续计发、缴存。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调入单位。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从当月起停止缴存购房补贴,并将已一次核定和缴存购房补贴情况记入职工记入职工,职工购房补贴帐户暂时封存。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向职工计发、缴存购房补贴。职工购房补贴帐户转入新工作单位。

四、配套政策

(一)要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采取有效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坚持保本微利,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三)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房源从本单位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五、纪律

(一)职工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如实填写现有住房等有关情况。如有不实,经核查后,除停止其缴存购房补贴、追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本息外,还将减发20-40%的购房补贴,情节严重的以贪污论处。

(二)单位房改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方案规定,侵占富农、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附则

(一)本方案在市直部分机关和定额补贴事业单位先行试点,而后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全面试行。

(二)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大连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企业单位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1、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逐步把建房、分房、管房的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不断满足职工对住房的有效需求。

2、实行住房市场配置,逐步改革住房行政配置办法,实现住房供应社会化。

(二)改革的原则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进程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

2、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3、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通过采取完善公积金制度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大连市市内四区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必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期缴存公积金,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力争到2000年将职工个人及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提高到8%。

2、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购房补贴制度

停止现行的住房实物分配方式,将企业原来用于购(建)房的资金转化为购房补贴,鼓励无房和缺房的职工利用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的购房补贴和住房贷款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职工自购的住房,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1、范围和对象

(1)单位范围:大连市市内四区具备建立购房补贴资金(基金)条件的企业(以下称参改企业)。

(2)个人对象:具有市内四区城市常住户口,1998年底以前参加参改企业工作,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在编老职工。

住房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按本方案还是按原办法解决住房,由各企业自行决定。

2、单位实施改革的基本要求

(1)申请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基金。企业年住房补贴基金按近3年来单位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平均额度占职工年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亦可按每年计划解决职工住房的人数所确定的补贴资金额度来建立。企业住房补贴基金用单位自有资金、售房收入和公益金支付,不足部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照企业办法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

(3)在对职工住房情况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制度,并根据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和本单位经济的综合情况,拟定解决职工住房计划,建立轮候发放购房补贴制度。

(4)在做好上述工作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职工的购房补贴标准,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办批准实施。

3、购房补贴标准

(1)坚持对房价收入比(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在4倍以上的给予购房补贴(包括购房基本补贴和购房工龄补贴)的原则。

(2)各单位可根据购房补贴资金和职工收入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职工的购房基本补贴面积标准、购房工龄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企业自定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市定各类型(级格)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详见附表)、购房工龄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1999年经济适用房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购房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元。确属按规定要求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基金,且现住房水平普遍较高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可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上适当上浮,但幅度不得超过20%。

(3)购房职工月偿还贷款扣除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个人支出部分原则上占家庭月工资的20%左右,不得低于15%。

4、购房补贴的计发

购房基本补贴,由购房家庭职工双方所在企业,分别按照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计发。

(1)无房的老职工按全额发放。

(2)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以下称缺房老职工)按差额比例计发。其计算计算公式为:差额购房补贴额=全额购房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现住面积)÷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100%]

(3)对已达到或超过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

(4)在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化的过渡时期,无房和缺房的老职工配偶单位无力补贴或补贴后达不到老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可由老职工企业补齐,以后逐步理顺。

5、购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1)购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或按月与一次性结合等其他形式发放。

(2)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的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发放:对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在发放购房补贴时一次结清。对工龄不满25年的老职工,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年限部分的购房补贴,在其与所在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调入单位或本人一次性偿还预支的购房补贴余额。职工如不能偿还所预支的购房补贴余额,应迁出所购住房。

(3)实行按月发放的,发放期限累计为20年,对职工离退休时尚未发放的不足部分,应在离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6、有条件的企业在职工购房时,除享受购房补贴外,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内面积,加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补贴(以下自负盈亏维修基金补贴)。其计算公式为:届时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2×8%(提取系数)×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三)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业购房补贴资金经核定后,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经市房改办批准专款专用。职工购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办法管理,建立个人资金转帐帐户。职工购房以转帐形式划拨,不得兑现现金。

(四)职工住房需求的实现方式

1、年收入5万元或人均(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1.7万元以上的家庭,暂定为高收入家庭,购买市场价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2、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或企业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职工购房可首期支付房款30%,余额申请住房抵押组合贷款。

3、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收入线标准确定的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审批制度,房源从本企业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租金由市政府确定。

三、政策支持与衔接

(一)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1、职工购房补贴暂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暂不列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

2、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为企业提供与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

3、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应享受的购房价标准额度内,参照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免缴有关税费;超出额度部分,按章缴纳税费。

(二)政策衔接

1、目前暂不具备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企业,在没有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前,一律不得购(建)住房,必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亏损和微利单位,经批准可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2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待有条件时再予补发。

3、企业经批准在自用土地上建设的职工住房向职工出售或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实际支付的房价,不得低于建造成本的70%。

四、纪律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与纪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大连市1999年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调整原则

在贯彻辽宁省规定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1.60元的调租要求前提下,对近20年建的公有住房结合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以体现租住好房多支付租金的原则。

二、调整方法

每套公有住房的租金结合房屋的建成年份和坐落类区进行调整,重新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每套住房的月租金标准=1997年户月应金×本次相应的调租系数(详见附表)

三、有关规定

(一)凡属1997年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职工不再增加补贴,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继续享受。

(三)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承租现住公有住房(限一套)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和在乡复员军人、在职的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市内四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家庭等,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1999年度公有住房提租后对部分人员实行减免照顾的通知》精神,给予减免照顾,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本次暂不调整租金。

四、各房屋准备工作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要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减免业务培训,并认真做好租金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保证本次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房地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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