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Fang.com

从4.17到4.17国十条这一年 武汉楼市大事记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1/04/19 08:4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编者按:从2010年4月17日到2011年4月17日,国十条已经颁布一年,武汉楼市也经历了最严厉调控的一年,这一年,从鄂六条、汉六条到“一房一价”,到限购令、到升级版限购令,再到限价令,武汉楼市对国家政策的反应越来越快,历经一年的调控,武汉房价在今年2月、3月,连续两月出现了下跌……,接下来小编带你一起回顾一下国十条这一年,武汉楼市的大事记。 

调查:活在厉政下,我该肿么办?

国十条这一年:武汉房价涨不动了?

国务院遏制高房价 规定二套房首付不低于50%

时间: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今年1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发后,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这既有流动性充裕、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原因,也与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落实调控措施不力,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有关。必须采取更为严格、更为有力的措施,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临时性措施,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调节个人房产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快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三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四是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清理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性质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规范发展租赁市场。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会议要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要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建立考核问责和约谈、巡查制度,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和指导督查,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多

调查:活在厉政下,我该肿么办?

进入专题


 

住建部央行银监会:明确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

时间:6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这是6月4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的。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国家有关部委:五大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时间:2010年9月29日

记者分别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为进一步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国家有关部委近日分别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这些措施主要有:一是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要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是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的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三是调整住房交易的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

四是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各地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五是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更多

 

 


"鄂六条"出台加强楼市调控 未提"限购令" 

时间:2010年10月20日

(来源:长江商报)记者从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近日湖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一些地方出台“限购政策”相比,湖北楼市新政没有对购房进行限制。

湖北省二次调控专题报道

湖北省楼市调控将严格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坚决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预售许可的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严肃查处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违规进行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 “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市、州、县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日常巡查与年度考核。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中指研究院华中分院高级分析师李国政认为,“鄂六条”出台,表明地方政府调控房价的态度十分坚决。他表示,“鄂六条”的精髓在于“落实”,“不需要出台更严厉的措施,只要把中央精神落实到位,就可收到应有的效果。”


 

汉六条出台 十二五解决20余万户困难户住房难

时间:2010年10月25日

(来源:长江日报 )10月25日,武汉市公布酝酿已久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细则。调控细则涉及六大方面,要求全面落实稳定房价政策,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促进武汉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武汉市房地产调控细则(业内简称“汉六条”)是9月底出台的“国五条”和上周出台的“鄂六条”的延续,内容基本差不多。调控细则没有涉及限购、房产税等内容。

人均16平方米以下家庭

住房问题将基本解决

武汉房地产调控细则要求,努力构建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全市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解决20余万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每套房屋价格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开

武汉房地产调控细则要求,对存在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细则强调严格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

严厉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更多

 


武汉楼市实行“一房一价”

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

2011年起,武汉市售楼部内的在售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且是“一房一价”,开发商不能随便提价。昨日,武汉市物价局和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下发给各区房管局和该市开发商。该《通知》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开发商随意提价的现象可能就此作古。”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的政策,要求房地产商定价准确,那么把原来逐渐增加的利润一次性摊平,就可能在短期内造成房价的上涨。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要点如下:

1.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商须对准售的每套房源按规定明码标价,且价目齐全。在售楼部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2.开发商应做好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方案,并按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包括项目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预售价格、项目总体预售计划和销售方式等,同时在售楼部清晰明示。

3.开发商应当保证售楼部公示的每套房屋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申报的价格一致,确需要调整价格的,开发商应重新申报备案,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及时在售楼部现场公示。

4.对商品房销售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武汉市正式出台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光谷南盘龙城不在列

时间:2011年1月15日

1月14日下午,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消息:从1月15日起,武汉市将正式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迄今为止,已有近20个城市实施了该项政策。

据了解,武汉市具体政策为: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只限于武汉市中心区域 不包括金银湖、江夏、盘龙城等远郊

本次限购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并没有对整个武汉市十余个区均进行限购,政策内容只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七个区外加两个经济开发区。

而近年来新兴的光谷南版块、江夏区以及黄陂的盘龙城则不在限购之列。

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必满一年

在去年进行的调控中,武汉市规定“外地人在武汉买房贷款需要一年以上的社保或者纳税证明”才能够在武汉买房。

而在本次规定中只要求“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即可,已不见了“满一年”的字样。

本次限购只针对新房 不针对存量房

通知中提到“新建商品住房”,并不针对存量房。

【通知原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武政规[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价保持合理水平,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5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签署《承诺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备案管理网上签约系统”进入“新建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管部门应严格按《关于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流程的规定》(见附件)的规定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时,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七、房管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和购房者的政策提示。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开展政策解读,拓宽咨询渠道,对企业、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更多


 

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调控房地产 二套房首付六成

时间:2011年1月26日 

(来源:网易财经)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自去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更多


武汉限购令升级 全城限购

时间:2011年2月23日

搜房网讯 备受关注的新国八条武汉市实施细则刚刚公布。与先前预测类似,限购方面,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武房发[2011]32号

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武政办[2010]27号)文件要求,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对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23日起,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其出售住宅。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登录“武汉市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进入“网上签约”栏目,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三、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向所购住房管辖的房管部门(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可办理存量住房合同备案及房地产相关登记手续。

四、各级房管部门应加大对此次限购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购房人的政策提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原2011年1月14日市房管局制发《关于贯彻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武房发[2011]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更多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1年武汉房价控制目标出台涨幅在12%以下 

新房价格增幅低于GDP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

时间:2011年3月29日

(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马振华通讯员余琍)为了贯彻“国八条”,经政府决定,武汉市昨日公布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房价格增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GDP)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

今年武汉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武汉市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另据了解,去年我市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为6184.49元/平方米。

按照1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八条”要求,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市房管局表示,武汉市确定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体现了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心和信心,对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引导购房者理性消费,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将起到积极效果。

市房管局分析,武汉市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为房价控制的参考依据,有益于建立房价与经济增长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联动机制。同时,有助于稳步提高武汉市居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据了解,此前武汉市出台了“汉九条”,包括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等措施。

按照“汉九条”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相关搜索推荐

投诉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首页>头条>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