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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误作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新闻晚报2016/08/1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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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彭浦新村的沈女士原本想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金某借款,却意外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错签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日前,闸北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2005年3月,沈女士购入彭浦新村汾西路房屋售后产权,一家三口入户。2005年5月20日,沈女士和金先生就上述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为21.2万元,金先生应于2005年5月20日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2005年5月31日前支付10.2万元,2005年7月前支付10万元。

沈女士称,合同中自己的签名属实,但印章不是自己的,她仅收到6万元。2005年6月8日,金先生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金先生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05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8日止。抵押物为上述房屋,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为760.4元。嗣后,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金先生名下,但实际房屋仍由沈女士使用,沈女士及家人户籍均未迁出,产证亦由金先生领取后交由沈女士保管。

后沈女士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交易有违正常买卖,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定该合同无效;金某协助沈女士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产权人恢复为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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