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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网上发帖维权成被告 开发商称侵犯名誉权

深圳特区报2013/04/18 09:0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认为自己买房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在退房、要回房款之余,惠州男子李志国在网上发帖称,惠州市新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诈骗”,连带责怪当地房管部门不作为,送袋红薯给惠州市房管局。昨天,一直忙着维权的李志国站到了被告席上,惠州市新地房地产公司告他侵犯名誉权,要求他公开道歉。李志国今天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双方将在本月19日进行调解。

合同不对头要求退房

3月4日,在惠州打工的安徽籍男子李志国,送了7根红薯给惠州市房管局,讽刺该局不作为。此举为他赢得“红薯男”的名声,“红薯男”的故事亦备受关注。

据李志国称,他于2012年1月30日在位于仲恺的富丽嘉园订下一套房,向开发商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公司缴了诚意金5000元和订金20000元,共计25000元。但随后被告知,另一个人跟他要了同一套房,而且是对方先拿到号的,房子要给对方。后经多次协商,开发商同意把房子卖给他,李志国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并将约11万元的首期款打入房产商账户,但是对方还没盖章签字,合同尚未生效。

事情就发生在这之后:次日李志国细看合同,才发现房子是按套购买,而不是按建筑面积购买,于是向房产商提出要按建筑面积购买,多方协商无果。

李志国觉得,开发商事先没有出示合同范本及告知内容,存在欺诈行为。今年1月15日,李志国向惠州市房管局提交书面材料,希望得到协助。随即,在惠州市房管局的多方协调下,开发商答应重新拟定合同。但李志国发现,新合同确实是按照建筑面积购房,但是却增加了另外一些附加条款,由于交楼会受到一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卖房者延迟交房三个月内不算卖方违约。李志国不同意,最终经房管局协商,开发商把钱退回给李志国。

送红薯抗议“不作为”

在整件事件中,李志国认为开发商涉嫌欺诈,而房管部门则涉嫌不作为。他认为,房管部门应该要惩罚这些忽悠人的房产商,并责成开发商赔偿他的损失。但是这些要求都没有得到满足,所以送红薯以示抗议。

面对李志国送来的红薯,惠州市房管局郑副局长深知其意,但表示不能接受。郑副局长称,他们为了李志国的事情三次出面协商,其中一次包括网上问政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行政不作为。协商的结果,开发商同意给李志国退房,并退还李志国所交的全部款项。至于李志国要求开发商赔偿他的务工费等各项损失,甚至要求赔偿争议时间段的房子利润等要求,应该是争议双方去协商解决。

郑副局长说,首先,李志国在还没有完全盖章签约,合同尚未生效时,就付首期款给开发商,做法欠妥,争议双方都有问题。他解释说,签约合同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买卖合同法的范本,范本是广东省住建厅统一制定的,基本上是全省统一的,另一部分是由开发商有一些具体的附加条款。房管局作为行政部门,能做的只是核实该房产商所售房屋是否取得销售许可证,对于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附加条款,无权干涉。

开发商状告李志国侵权

而就在这件事看似已经解决,房子退了、房款退了之后,开发商惠州市新地房产开发公司却一纸诉状,将李志国告上法庭,诉其侵犯名誉权。

原告的起诉状称,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以“I90201”“童童女孩”“三秦一家人”等网名在网上发表相关言论,称新地房产开发公司“诈骗”,并在媒体上发表相关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且要被告在其发帖网站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李志国称,他本来还打算起诉开发商,让对方赔偿他的误工费、路费等,但是因为最近忙工作没时间去办。他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句句属实。

据了解,争议双方根据法院的建议将会择日进行调解,法院初定在本周周五。李志国称,调解会看法院的要求而定,不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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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岳母网上发帖控诉女婿 给女儿买的房被他盗卖了

(来源:现代快报)■控诉:房产证上只有女婿的名字,50多万的房卖了175万,钱被他拿走了

■律师:关系很像赠与或借款,不适用新法规定,这套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近大家都在说,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但我家遇到了麻烦,我们是给女儿买房子,女儿没份,房子却给女婿卖了。”日前,龙虎网上一个岳母控诉女婿的帖子引发网民关注,这位老太太声称当初为了给女儿买房子,卖了自己的房子,东拼西凑攒了50多万元,如今,这套房子以175万元的价格转手,钱却落进了女婿的腰包。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规才刚刚实施,老太太的遭遇是否符合新规?记者为此展开了调查。

□快报记者 田雪亭

网帖

岳母控诉女婿盗卖房产

“我就搞不懂了,怎么不经过女儿的同意,他就把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卖了?”

“因心疼女儿,2006年我把在泰兴老家的一处房子卖了,又七拼八凑地凑了36万,给女儿买房,让女儿在南京安家。因为当时女婿孙强看的房子全价需要50多万,还有十多万的空缺,女婿称利息太高不肯贷款,我只好和我妹妹借了17.2万。可是因为那个时候女儿正巧出差在云南,女婿就一手操办了买房的事情,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就成了孙强……”日前,龙虎网上出现了这样一个帖子,同时还配了一段视频,在视频中,老太太将女婿盗卖房产的事情说了一遍。

按照这位老太太的说法,她于2006年先后分三次将53.2万元(18万+18万+17.2万)汇款给了女婿孙强,孙强随后购置房产,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只有孙强一个名字。

“其实这个事情我们这么多年也没有去计较。当时我就想女儿都嫁给他了还有什么好争的呢?”老太太表示,孙强是研究生毕业,又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年收入三十多万元,女儿是本科生,两人过得也很好,所以都没有计较。但没想到,近几年,夫妻两人渐渐产生了矛盾,老两口为此多次从老家赶至南京为他们调解,但均没有效果。

今年1月份,因为矛盾无法调和,女儿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种种原因,离婚诉讼迟迟没有开庭。就在这期间,今年4月份,孙强将当时买的那套房子,以175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了。

“我就搞不懂了,怎么不经过女儿的同意,他就把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卖了?”老太太认为,这套房子的房款都是她出的,当初就是希望女儿过得好,但没想到,到头来却是一场空,自己掏钱帮他们买的房子,却被女婿卖掉了。

“我就是那个视频的主角,我叫赵丽。”昨天,记者辗转找到了该帖子的主角赵丽,正在泰兴老家的她谈及女婿孙强,情绪一下子变得激动起来。“他是外地人,我原本对外地人的印象不好。但是,当女儿将他带回来时,我还是比较满意的。之后的几年,我也对这个女婿慢慢有了好感。”

赵丽说,女儿女婿是大学同学,女婿是研究生,成绩很好,毕业后就到一家公司上班,单位也不错。但是,因为小夫妻俩长期两地分居,最终,2006年,女婿从外地公司辞职到了南京,进了女儿所在的这家公司。这家公司效益更好,但就是很辛苦,也要经常出差。但就算这样,凭着两个人的收入买套房子,并不现实。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心疼女儿的赵丽才决定,将老家的一套房子卖掉,筹钱帮他们买房。房子买了,两人住了进去,他们的生活也在越来越好。

“怎么都没想到,他们开始产生矛盾,”赵丽表示。

岳母说

房子被女婿卖了,夫妻正在闹离婚

凭两个人的收入买房不现实,因为这个原因,才筹钱帮他们买房。

女儿说

丈夫瞒着我卖房,知道时已经过户

李娟说,她从来不知道孙强卖房的事,也没去房产局办理过任何手续

赵丽的女儿李娟对于丈夫孙强的表现也很不满意,“没法原谅他,我们已经没法谈了。”李娟说,他们两人的确是同学,最终走到离婚,是她之前没有想到的,“他现在都否认是我妈妈给他钱买的房子,你说,还能相信他什么?”

李娟说,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孙强瞒着她将房子卖掉了,“我知道的时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我很生气,去找了买方,买方为此也很来火。”李娟说,她从来不知道孙强要卖房子的事情,也没有去房产局办理过任何相关手续。

“这个房子卖得很罕见。一般来说,都是办完所有的手续,并且拿到钱以后才会过户。但是,这个房子才拿到首付款,就办完了所有过户手续。”李娟说,孙强卖房心情急切,手续一办完,买房者就开始装修,住了进去。

女婿说

岳母的钱已还,妻子同意卖的房

孙强坚持说李娟知情,“房产局有规定,配偶不到场,我怎么办理过户手续?”孙强说,李娟签了字协助办理的过户手续,“不管她承不承认,事实就是事实。”

为什么会弄到网上去?她们想干什么?接到记者电话后,在外地工作的孙强无法理解岳母的举动。他叹了一口气,“这个过程太复杂,一时半会根本说不清楚。”

孙强说,他和李娟是同学,在一次上自习时认识。之后,两人熟悉并慢慢产生感情,“我曾经写的一篇论文,署的就是我们俩的名字,为的是李娟将来找工作有帮助。”孙强说,毕业时他们都找到了不错的单位,只不过,他去的是外地。“因为收入不是很高,又是两地分居,最终,我选择了回南京。”

孙强说,跳槽到南京的这家公司,也就是李娟工作的公司,之后,他主动选择了去西南某省,“那里业务量相对比较多,虽然辛苦,但收入会高一点。”孙强说,按照他们两人的收入,买房的确很难,所以他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多为家里赚点钱,让妻子生活得更好一点。

“不错。当时,岳母的确汇款给我买了房子。”孙强承认,一共是53.2万元,其中有岳母妹妹的17.2万元。对此,他很感激,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首先归还了岳母妹妹7.2万元。次年,又将10万元归还给了岳母妹妹。而岳母给的那笔36万元,也在随后很短时间内陆续还完,“我都有单据证明,到了法庭上,我会出示的。”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孙强表示,事实并不像岳母赵丽在网上写的那个样子,“不用说太多,法官会裁决。”

孙强表示,两人在一家单位,压力都很大,后来,妻子提出辞职,创业开了瑜伽店。短短两年时间,李娟的瑜伽店越开越大,在新街口、山西路都有了分店,生意很红火,“但这些租来的店面,肯定都需要大量资金,这两年,我至少出资四五十万元。”孙强认为,他很支持妻子的事业,从来不吝啬。

关于卖房一事,孙强坚持说李娟知情,“房产局有规定,配偶不到场,我怎么办理过户手续?”孙强说,李娟签了字协助办理的过户手续,“不管她承不承认,事实就是事实。”

对于李娟关于卖房太快的质疑,孙强坦言,买卖的确很快,也很顺利,“但那主要是买方急着要住进去,他们要结婚。”孙强表示,等到他们装修完毕住进去后,发现他们夫妻之间存在纠纷,因此导致贷款手续暂停。

“首付款也在账户中,属于我和妻子共有,我们两人共同支配。”孙强说,他不会动账户中的一分钱,等到所有手续办完后,才会考虑这个事情。

“我们各方都应该冷静一点,我相信,我跟李娟的矛盾不复杂,我们会有个很好的结局。”末了,孙强希望媒体不要过多打扰他们的生活,“近期法院就会开庭,肯定会协调我们的事情,我希望能有个好的结果。”

律师说

这套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卖房需双方签字,房款两人共有

“老太太汇款帮着女儿买房子的行为,类似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仇海军律师表示,尽管此行为跟刚刚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是,赵丽的出资行为,并不能导致该房产成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按照“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仇海军表示,这一规定的意思很明确,父母出资购房,须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才能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赵丽出资后,房子办理产权证时,如果登记的名字是李娟,那么,这一房产就是李娟的个人财产。但是,因为登记的姓名是孙强,则变成了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这个关系有点像赠与,也有点像出资借款。”仇海军说,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决定权由赵丽来行使,类似于“追认”,如果赵丽事后承认是“赠与”,那么,这笔钱自然不用归还了。但是,如果是“借款”,那么,女婿就有义务归还这笔钱。

但不管是哪种情况,登记为孙强的这套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出售,不仅需要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其出售的房款也归两人共有。

“作为共有的产权人,即使名字没有写在房产证上,也不影响其权力。”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王宏律师表示,这种没有名字的共有人,又称“隐性”共有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时,按照房产部门的管理规定,“隐性”共有人也须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过户时,配偶也需要到场并签署同意出售房产的文字材料。如果产权人为单身,那么还需要出具相关的单身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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