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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一市民近300万买商铺 开发商解除合同卖给他人

齐鲁网2015/01/04 11:3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自己拿着合同别人来装修,是一房多卖还是另有隐情?”潍坊青州的汲先生在青州市区的九州名座小区买了一套商铺,已经交了265万元的房款,然而,就在半个月之前,他来到商铺一看,已经有人在里面进行装修,而且自己根本不知情。

数百万买商铺 别人持证来装修

潍坊青州市民汲先生向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记者反映,他是从2013年1月28日,在山东青州中凯公司购买的房产一处,总面积约1700平方米,在这个期间他先后支款支了265万,分七次支款。

合同显示,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的确是2013年1月28号。这套商铺位于青州市区的九州名座小区,已经付款265万元。一年多过去了,汲先生来到小区发现,房子有人在装修。

手里拿着买房合同,却看到陌生人在装修房子,汲先生糊涂了,这是装修错了吗?可不能让人家花了冤枉钱。仔细一问才知道,其实人家是拿着租房合同才着手装修的。

事情发展到这里,汲先生彻底被搞糊涂了。购房合同明明在他手里,这房子是谁租出去的呢?为了解开谜团,汲先生找到了承租房子的人。

青州九州名座小区租房人房鹏告诉记者,“2014年12月1号,与李霞和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租房人房先生给出示了他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一份房权证复印件,这份房权证复印件显示,商铺整体靠近门口的约165平米的房产所有人,是青州宝泉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为李霞,并不是汲先生。

而汲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他购买的是九州名座商铺的负一层整体,总面积一千多平方米。那么,为什么商铺门口165平方的房产所有人,会是宝泉工贸公司呢?汲先生表示,他之前已经到青州市房管局查询了房产的备案情况,结果也是让他大吃一惊。

“我就去房管局申请了一个查询,结果查询以后,发现也没给我备案,也没给我网签。”汲先生告诉记者。随后,汲先生给记者提供了去房管局查询时的视频录像,经证实,门口的165.76平方,已由青州宝泉工贸公司办理房产证

在汲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自本合同生效之日30天内,由出卖人向青州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而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13年1月28日。那么,为什么开发商没有给汲先生备案,反而给宝泉工贸有限公司办理了房权证呢?

潍坊青州市民汲先生一筹莫展,开发商把门口卖了之后,他就再也进不去这个房子了。


 

新房”被装修 买卖合同未备案

购房合同约定,合同生效30日内,开发商要到房管局备案,可是,为什么一年多过去了,现在,汲先生拿着购房合同,备案名称却是别人的呢?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孟宪强向记者解释:“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以后30日内,要到房管局进行备案,这个义务是开发商的义务,那么,开发商没有到房管局备案,责任在开发商。”

相关资料显示,青州宝泉工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五月份取得了房产证。而汲先生早在2013年,就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宝泉公司的房产证是怎么办理的呢?

随后,记者来到了青州宝泉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负责人不在”。求证无果,记者只好电话联系了宝泉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霞。

李霞告诉记者,她是2014年购买的这165平米的房产,而且在购买的时候,她也知道这套商铺之前卖给了汲先生。李霞表示,她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已经跟汲先生解除了购房合同,并表示见过解除合同的证明。

随后,记者和汲先生一起,来到开发商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在青州的办公室,但是,现场并没有找到办公人员,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在青州的负责人杨先生。

开发商山东中凯置业有限公司青州负责人杨科长称,“合同里面写的很清楚,到时候不给钱,合同就自动解除,钱没付清,合同就解除。”

李霞和开发商都声称,因为汲先生没按时交清房款,购房合同已经解除,然而,对于这种说法,购房人汲先生却有不同的观点。

汲先生表示,房子需要交付340万元,他已经交付了265万,自己不会差那点钱不付清的。有按时交清房款,购房合同已经解除,购房人汲先生却声称不差钱。那么,当时,双方是怎么约定的付款方式呢?结款日期又是什么时候呢?开放商与汲先生之间的购房合同又是否有效呢?

通知书还未见 购房合同已解除?

杨先生告诉记者为汲先生没有在合同约定日期内付清房款,所以,他们跟汲先生的购房合同已经解除。那么,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是什么时候呢?

在汲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上,生活帮记者看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具体为首期115万元,在2013年1月28日付款110万元,余款115万元,具备办证条件15日内付清,否则合同作废。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具备办证条件的日期,杨先生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大约是2013年7月13号或者14号,我们房产总证办下来,就具备办证条件了。”

然而,对于开发商杨先生的说法,购房人汲先生并不认同,他对交清余款的日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一直没达到交房标准,所以我们约定,什么时候备好案,后期把余款一块儿交上,就这么一个约定,口头约定。”

一方表示合同已经解除,另一方表示合同没有解除,而当记者问到,开发商有没有解除合同的证明时,杨先生表示“没有,我们这边有催款函”。

那么,在双方分歧很大的情况下,购房合同能够解除吗?开发商又能否在这种情况下,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呢?

随后,记者采访了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孟宪强。针对合同中规定的“具备办证条件,付清余款”,孟律师做出了解释,“按照具备办证条件,首先是把房屋交付给购买人,如果连房屋都没交付,没购买人的话,这个证实没法来办理的。”

孟律师表示,对于购房合同的解除,法律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开发商要想解除购房合同,应该向购房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购买人收到以后,就视为解除了,如果没有收到,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收到了,合同依然有效,开发商应该履行合同约定,把房子交付给售卖人。”

律师也说了,如果合同没有解除,开发商是无权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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