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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一轮调控展开 出台保障房、公租房新政

房天下综合整理2011/03/17 00:13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来源:南国早报)广西解决"新市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 更好融入城市

从2011年起,广西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10年内将会有1000万农村居民“进城”。从农民转变成市民,怎么样才能让其享受“同城待遇”?3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获悉,广西近期已出台《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在于户籍制度改革后,让城市中的新兴市民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能够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

就业失业制度全区统一

在南宁市某企业已经务工3年的周小姐,一直都想做个城里人,现在有机会了,可她又有了不少新的顾虑:等真正户口进入南宁后,会不会被视为“二等公民”?万一失业了又会有怎样的“依靠”?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特别强调了一点: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消除劳动者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环境。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凡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均可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而对“4050”人员、自有残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享受当地规定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失业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等途径,对所有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

为了拓宽创业门路,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成功创业,“十二五”期间,在14个市各建至少一个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市各选择至少一个县建设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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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同等待遇”

在南宁市打工的建筑工人黄涛,很想知道,从农村来到城里后,究竟能够得到哪些实实在在的社会保障?跟城里人享受“同等待遇”,会不会只是一句口号?

只有解决了就业及社会保障,才能够安心地融入城市生活。《意见》中指出,我区将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革参保缴费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覆盖范围;对在城镇就业、居住、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农村居民,在执行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针对城乡流动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意见》中也有了明确:要尽快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保证在全区范围内流动的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无政策障碍,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能享受公平合理的养老保障待遇。

“新市民”享有保障性住房政策

既想做城里人,可又买不起城里的房子,这让部分准“新市民”很是纠结。

对新市民的安居问题,《意见》将通过以下办法给予保障:加快建立在城镇落户农民工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农民工经济租用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四位一体的、覆盖城镇常住人口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于在城镇落户、稳定就业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在保障性住房政策上给予城镇市民待遇,比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分别提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与此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购建或租赁自住住房,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完善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生活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物价指数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城乡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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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晚报)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启动 租金可免营业税房产税

记者3月15从南宁市地税局了解到,今年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启动,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据悉,目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要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为满足这些困难群体的住房要求,南宁市根据相关政策,启动了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按相关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值得一提的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必须要单独核算。如果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此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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