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单位房每月高可提取公积金470元
信息时报2015/07/30 08:54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记者田桂丹) 在广州上班的无房户,如果租住单位住房,每月高可提取470.5元的公积金用作租金,未达到470.5元的按实际租金进行提取。记者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 了解到,职工租赁单位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已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每半年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作为租金,也可由单位经办人集体办理提取申请。
想申请公积金租住单位房的职工,必须在广州市 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是在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所在单位的住房自住,在居住期间要提出申请,视为放弃。
职工租赁单位住房自住,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开具租房 (或收据)的,可按现行租房提取规定,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申请;员工没有跟单位签租赁合同,租金也可由单位先直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再由单位经办人集体办理提取公积金申请。租住单位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 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而且多只能申请半年的提取额度,两次申请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
在提取额度上,以职工实际支付的月租金为标准申请提取,每月高提取额度470.5元,同时不得超过职工月缴存额。
470.5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根据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通报》,2014年广州市房屋月平均租金为20.7元/平方米。根据《广州市2014年统计年鉴》,广州市城市(市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为22.73平方米,由此测算出职工要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月租金应为20.7×22.73=470.5元。
申请流程:
单位经办人在网上预约申请
提供集体办理提取材料
承办银行网点受理并扫描录入资料
审批
办理转账
办理地点:
广州市内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办理材料:
符合提取条件的,每次申请提取时,单位经办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到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职工本人身份证及职工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广州市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任一家)各一份。复印件必须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2广州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 区域内承租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自出具之日起30天内有效)。
3职工当次提取月份的工资发放表(工资表上须显示每月扣除的租金金额),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和提取人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须注明租赁房屋具体地址)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各一份,以上材料由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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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的飙升密不可分,虽然价格相对产权房 ,但因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也衍生出不少纠纷。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8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
2013年12月,卢某将其在农村自建的188平方米住房以23万元价格卖给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当日邱某向卢某支付了20万元。
当邱某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卢某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余虑的邱某通过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得知,卢某所卖房屋无权无证,纯属违章建筑。
为此,邱某多次向卢某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本金的要求,卢某均以拖延推诿之词应对。今年5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邱某认为,卢某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诈手段诱骗其签署了根本不可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卖合同;卢某察觉后又长期占有其购房款拒不归还,其行为不仅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且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卢某在法定期限内则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屋买卖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