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明年元旦启用
东莞日报2014/1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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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获悉,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将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据了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东莞将直接使用两大示范文本,不对新版《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调整。
据介绍,目前东莞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是省住建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制定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而在这15年时间里,房地产市场可谓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发商的开发能力、商品房的品质特性以及购房者权益意识等等都今非昔比。与此同时,随着《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商品房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2000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已不能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便应运而生。
今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分为预售、现售两个版本,并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据介绍,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同时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
据了解,新版《示范文本》在预售合同中还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据悉,在新版本启用之后,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和2015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使用新版《示范文本》,而2015年以前已办理预售或已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继续使用原合同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