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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拍卖土地留下尾巴 各方争议各种无奈

南国早报2011/12/31 16:19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扶绥县城南密路有块面积约11平方米的地,让紧靠它的一家金属回收场老板、两栋楼的19户居民,以及该县法院、国土、规划部门都很烦心。

金属回收场老板争这块“巴掌地”,是因为它临街,人员和物资出入方便,还有助于防盗;19户居民“寸土”不让,是为了消除消防隐患。回收场老板不退缩的理由,系因2003年他拍下扶绥县原金属回收管理站的土地时,县法院是将这块“巴掌地”一起拍卖的;19户居民争地,凭的是县规划部门明确表示,“巴掌地”属于公共通道的一部分。

12月27日,扶绥县住建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已持续好几年的这桩土地纠纷“总要解决”,不然会恶性循环,“应该由法院、国土、规划部门一起来处理、执行”。

居民:

如发生火灾,没法拉消防水带

“如果再次发生火灾,我们这两栋房子的后侧是无法拉进消防水带的。”12月21日,记者在扶绥县南密路临街的这两栋商业楼采访时,居民李先生表示了担忧。

之所以提到“再次”,是因为2011年11月份,两栋房中靠左的那栋曾发生过一次火灾,“幸亏当时只是 靠外的那间起火,消防灭火才没受大影响。”李先生说。

记者由李先生家厨房窗口向外看去,发现 是一个金属回收场所,里面堆满了钢材等物。距李先生家厨房两米处,是一道一人多高的砖墙,长度与整栋商业楼齐平。“你看,房子与砖墙两侧也被他们(金属回收场方)用砖砌死了,我们掉衣服下去,都没法拿出来。”李先生说,靠右的那栋商业楼的后侧也是该回收站,情况跟他们这栋一样,也被封得严严实实。

并排的两栋商业楼有5米多宽的距离,据了解,金属回收场曾在其间临街的这头安装一道铁门,因居民们强烈反对,有关部门也进行干预,2011年7月份,金属回收场作出让步,将铁门后移18米多,退至与两楼另一头齐平,“仍然多占了2米,通道还是不通”,李先生不满。

几年来,19户居民屡屡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甚至曾在该县县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递交报告。该县有关部门多次试图解决问题,但时至今日,居民口中的那条“生命通道”依然未能打开。

金属回收场:

争议地块是竞买所得

见记者来了解情况,金属回收场老板黄先生和妻子赵女士有满肚子话要说。

赵女士介绍说,2003年,扶绥县法院公开拍卖原金属回收站宗地,他们以35.8万元的价格竞得。法院当时明确表示,拍卖范围包括原金属回收站的整块地皮,东边到达两排房子的墙边,面积总共为3174.13平方米,2007年县政府还发给他们《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承认。可2009年初,县政府又下发文件,废止了他们的土地使用证,告知说他们只有2995.76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这事就像法院原来卖给我们一只整鸡,现在却说鸡头不给我们了,你这不是打自己嘴巴嘛!再说,这地是公开拍卖的,既然有那么多问题,当时怎么不见人提?”赵女士说,接到扶绥县政府注销他们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书后,他们便向崇左市政府申请 复议。2009年7月6日,崇左市政府作出维持扶绥县政府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市政府还表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据赵女士反映,接到扶绥县政府的决定书后,他们曾根据该决定书的提示,于3个月内的2009年4月8日,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可是,直到今天,扶绥县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进行协调。没给我们下达文件,也没有电话通知,都是我们找他们”。赵女士补充说,2010年他们没找过法院,2011年与19户居民的矛盾加剧后,便又去找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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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我们没有强制拆除权”

扶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股马股长表示,他们没办法拆除金属回收场所安装的铁门及两栋楼房各自两侧的4道短墙。

有关文件显示,2008年3月,也就是回收场方面领到土地使用证一年之后,扶绥县住建局(当时为建设局)给扶绥县国土资源局去文,表示县法院先拍卖、后要求住建局出具规划意见的做法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要求,认为原金属回收场宗地应继续保留公用通道。当月,县国土资源局给县法院去文,转达住建局的规划意见。次年,回收场被要求将土地使用证交回,另向国土部门重新申领面积经过调整的土地使用证。

由于回收场占据公共通道,2011年元月份,扶绥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规定和侵占面积情况,对回收场处以3000多元的罚款,并要求回收场拆除铁门和两栋楼两侧的围墙。回收场不予理睬。

“我们没有强制执行权。”马股长介绍,扶绥县国土资源局只好于2011年4月18日,向县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把我们的强制执行书退回来了,没受理,还告诉我们说,人家已起诉。既然如此,那它应按立案要求,将对方的起诉状等材料送给我们,并让我们提交答辩状,可这些它都没做。”马股长认为,法院是在“拖”。

法院:

“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会帮立”

12月21日,记者致电扶绥县法院 室,想核实这桩纠纷中跟法院有关的事情。一位女同志说自己对此事不了解,让记者找立案庭。

12月24日,记者又致电该院立案庭,立案庭一名女工作人员亦表示不清楚这事。不过,她说,只要符合立案条件,该庭就会帮立案。立案条件有三个:需要备齐起诉书、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我们会看证据是不是有说服力,看有什么错误和需要补充的,会提示他。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我们一般会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会跟当事人解释清楚”。

住建局:

久拖“会造成恶性循环”

“法院卖地与规划冲突的事,我们也碰到过一些。”扶绥县住建局规划股方股长说,比如,法院曾将有块地拍卖给私人,但那块地是规划的公共绿地,“只好另外安置”。

据了解,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此前并未有硬性规定要求土地交易时必须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

方股长说,南密路这桩土地纠纷“总要解决”,久拖不利,这样会造成恶性循环。至于解决办法,可以考虑将通道那100多平方米土地的钱还给回收场,“如果按当时的拍卖价退,回收场不同意的话,可以协商。当然,解决这一纠纷需要法院、国土、规划几个部门一起努力,共同来处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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