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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父亲和我叔叔通过置换共同取得漳州市区一直管公房的居住权(但是没有签共有协议),我叔叔作为代表成为承租人,我们两家人也在该房屋内取得户口至今已居住20多年,后来由于我父母和叔叔家关系不好,把房屋隔成两间,现遇政府古城改造拆迁,我叔叔说我们家没有置换公房的权利,我也去直管公房管理处问了,工作人员说我们家确实没有权利,说承租人是谁就是谁的,置换的公房想不给你们住你们也没办法,法律也帮不了你,只能在道德上同情我们,现在我这一间不同意拆迁,我叔叔说我们搬也得搬,不搬也得搬,不然就叫公安局、法院、执法队和房管局一起把我们刚出去,我想问这样合理吗?我叔叔自己也在外面买了房,我父母现在没有住房,就因为他是承租人代表就能剥夺我们共同居住人的权利吗?补充:这个我是在网上查的:公房拆迁共同居住人认定的条件根据本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由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同住人一般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一 )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 二 ) 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特殊情况除外 ) ; ( 三 )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如果符合同住人的上述三个条件,即使未成年,但依法对该公房拆迁补偿款也享有一份。不过由于现在拆迁补偿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来计算的,所以补偿总量是不会变化的。补充:按照这个认定条件,我们家我父母完全符合,我因为有买房可能不算,我叔叔家,父母女三人都有在外面买房 北京市

    居住权 房屋管理局 购房 拆迁补偿 举报

    提问者:BOSS007

    发布于2015-04-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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