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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 我原住房于2007年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拆迁,拆迁安置协议是2011年还迁,但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至今没有办理“五证两书”,并在此情况下对该地块强行开发建设,现在开发商在任何手续都没有的情况下通知回迁住户,称已具备交房条件,要求回迁方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内回迁,停止向回迁方支付过渡费,对此我有几个问题向律师请教: 1、回迁房的交房标准有哪些,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具备的“五证两书”和商品房交易必须具备的“四书一证一表”是否适用于回迁房? 2、开发商有无权利单方面确定该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条件,并要求回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 3、开发商不知通过何种方法接通了水、暖,如果我们同意接收这样的回迁房,能否保证自身的权益? 4、开发商在拆迁协议中承诺三年完成拆迁房建设,并达到入住标准,但至今已经八年了,耽误工程建设的原因同开发商违规操作,没有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有关,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这些吗,我们能据此向开发商追缴违约金吗? 6、工程完工后,房屋的实际面积超出合同中规定面积,按照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以内由卖方支付,超出部分由卖方支付,但开发商拒不执行,要求全额支付,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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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安东在线

    发布于2015-04-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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