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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拔杆,派出所定性刑事案件是准确?
2015年1月30日,小区业主20余人愤怒维权,拔掉小区道路旁开发商授意物业设置的护栏20余根,折断地下车库进出口栏杆2根,损坏打卡器有机玻璃罩一个。 这次引发的集体维权事件,主要由开发商步步紧逼业主购买地下车库的车位引起。小区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 开发商既没有产权,又无房产管理部门的销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然而,开发商为达到目的,从去年10月份开始在小区内设置栏杆,并请人昼夜把守,禁止业主车辆入内,业主只好把车停放大门外两侧;而开发商又以影响消防通道为名把业主撵走。1月30日开发商又强设护栏,业主已是忍无可忍。 我们认为,小区楼盘已销售完毕,产权已经转移给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和物业强行在小区道路旁设置栏杆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业主愤怒拔掉栏杆是集体维权行为,其性质是利益冲突引发的民事纠纷。 而开发商以业主破坏公物造成损失一万元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则不作任何调查将这起维权纠纷定性为刑事案,并说要抓人。请曾律师派出所的定性准确吗?开发商把栏杆设在业主家门口,业主将其拔掉算破坏公共财产吗?按刑法对公物的定义开发商是否谎报案情?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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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iling008
发布于2015-04-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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