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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租赁和买卖合同的效力???急????在???线???等

    甲方在与乙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合同中,其中有个条款是在租赁期间,甲方想将该房卖出,乙方要随时搬出.否则要赔偿. 合同是甲方的格式合同.乙方也对该条没在意.现在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中,对租赁期间,买卖不能抵消租赁这一法律原则.作为乙方,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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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云淡风轻ed

    发布于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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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巧笑倩兮儿 丨Lv 3
    买卖不破租赁,这确实是我国房屋租赁关系一向的基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具体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故此为租赁合同中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尽管另行约定,规避强制性法律条款无效.
    +10 2008-04-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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