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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经由劳动中介公司介绍到广州市萝岗区的一个电子厂打寒假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没有明确表明要做到2月20号(这个是合同的有效期限辞职要提前7天)我当时1月20号递交了自己的辞职报告,可老员工告诉我说自己的没用,要用公司的辞工条,我问他们拿不给,我说28号走(已提前7天辞职)他们也不理,之前还威胁我们说在2月20号前辞职算自辞没有工资,他们老员工走了几个,人手不够就是想威胁我们继续为他们工作而已,我现在可以采用什么措施,他们这么做是否合法,求懂法律的好心人指点。致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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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月牙廊

    发布于2014-01-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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