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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即中介先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其中的条款让人感到很有霸王条款的味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与第三方即中介先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其中的条款让人感到很有霸王条款的味道 ,如对乙方即买方,限定不得提前收回意向金,否则必须向中介支付总成交价1%的居间劳务费;而对甲乙双方都被限定了无论哪方反悔不想继续交易 ,除了各自应向对方支付规定数额的赔偿金外(这个好理解 ,这是通识),还必须向中介方支付总成交价的1%居间劳务费 ;如是一方违约中介收取一个1%,如是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那中介一个也不放过就是两个1%。如此狮子大开口,让人仔细琢磨这纸合同,不禁有被引入陷阱之感,更令人感到愤慨!严肃的法律问题竟然可以如此任人打扮、发挥,各取所需。这里有几个疑问请各位热心朋友解疑答惑 :1、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只有买卖合同所指的那笔交易完成 ,或指向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完成,中介才可以收取国家规定的中介佣金,即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各承担总成交价1%。这个佣金的定义在于肯定中介在交易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务。而上述中所签定的居间合同仅仅是交易中的双方被中介拉到一起,并由中介按照他们的条条框框把双方拴住。交易的这个阶段 ,其实中介还没有太大的作为,就是连正式的国家法定格式的买卖合同还没有签署,居然比着正式法规合同中只有交易完成才可收取佣金来要价,太岂有此理!2、这纸合同中关于索取佣金数目的条款就是一个空白留处,完全任由中介方自由填写,连个根据依据都没有,凭什么跟法定正式合同找齐?3、总之,所谓的居间合同,正如有人所言,不折不扣就是一个钓鱼陷阱合同,只要你不小心跌入了,一定宰你没商量。恳请各位热心高明的朋友只招,如何逃离这口陷阱?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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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violetear

    发布于2013-12-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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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邬顺伟 经纪人
    你的第一点里面:”而上述中所签定的居间合同仅仅是交易中的双方被中介拉到一起“就这么简单吗?前期帮房东挂牌做推广,带无数个客户实地看房,给房东沟通无数次,背后的付出和心酸你们都没有看到眼里吗?签署合同后你们双方违约了,不支付佣金,中介人员不是百忙活了。
    +11 2016-04-28 举报
  • 房辉1 丨Lv 6
    靠职业资格证
    +1 2014-08-02 举报
  • 许小庄 经纪人
    所有合同都是房管局出的同一版本,没须不合法一说,中介帮你们做事了,你们因为你们自己的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这是你们的事,但的中介付出了全部的劳动,不能让中介因为你们的过错而拿不到钱吧
    +10 2013-12-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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