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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产权人只追认产权过户

    在一起二手房买卖中王委托张以20万元价格卖房给五但未办理产权过户。五与肖发布信息持王委托肖卖房的一份委托书以30万元卖该房给李,《房屋买卖合同》是肖以自己的名义 与李签订,李付了10万元首付款后,张持王的公证委托书与李办理了产权过户。李在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找到原房主王,王称房子已经以20万元卖给五,他的委托书是委托张的一份公证委托书,不是委托肖。现在产权已经过户,他不管这事了。李觉得买房被欺诈就拒绝支付20万元尾款。五和肖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李,其提交的证据是王卖房给五和五卖房给肖的合同、收款收条及肖以自己名义与李签订的合同及收款收条。起诉理由是原告将自己的房卖给被告,被告恶意不付尾款。 李在写答辩状的内容是:五和肖不是该房屋产权人,不属共同诉人,二人为共同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因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无权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以前合同、收条等证据是其当事人内部的事,与本案无关,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答辩状内容是否妥当?请高手指教!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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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jiangshanh

    发布于2013-08-0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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