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当事人事前作出书面承诺,但合同签订时未体现在具体条款内,如果履行中未兑现算不算违约?$https://m.fang.com/ask/ask_60702.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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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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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笨笨
丨Lv 3
订立合同前的承诺应该算是订约前的准备行为,如果说双方当事人都为促成此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双方也都为此付出了对应的代价,那么这里的书面承诺应该从属于要准备订立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只是它事先先于该合同其他条款提前生效。这是我个人的想法。要是,你们为此没有付出相应的对等的代价,也就是说你和对方的付出不成正比的话,又当时订立合同时,你也没有要求对方必须兑现曾经做出的承诺的话,那么就视为我们自己放弃对先前对方承诺的权利。而且你也不在乎对方先前的承诺,并且该承诺的未实现也并未对你造成任何损失。当然,我个人觉得,若双方为促成合同的成立要互相提前做准备而承诺的,订立合同时承诺不兑现会对双方或是对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这应该算是违约的一种吧!希望我的看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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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子无言
丨Lv 3
如果在后来的合同中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前面书面的承诺就应该有效。如果在后来的合同中有能够让一般人感觉到的诸如你放弃了先前的承诺,或对方表明了不再履行先前承诺的意图,而你又签字确认了,则前后协议不符以后来的协议为准,你就难以主张前面的承诺依然有效,如果没有,那么前后协议都有效,都应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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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灵精怪sun
丨Lv 3
可以说是租赁合同的条款之一,但只是口头承诺,虽说口头承诺也有效,但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这样情况对方是违约了,但还是那就老话"口说无凭",追究困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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