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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 (担保竞合问题)

    原告:金某被告:李某(人保)、宋某(物保) 商人张某,想在县城开一家家具工厂,由于资金不足就找到金某。二人签定了一份借贷合同,合同约定,金某借给张某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并且,约定张某的朋友李某作为保证人,当张某不能偿还到期的债务时,由李某还本付息。 合同订立后,金某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安全回收,就要求张某另行提供抵押。因此,张某就找到了自己的另一个朋友宋某,此人家有货车一部,靠运输为生。出于对朋友的支持,齐某将货车抵押给了金某,担保张某所欠债务30万元。抵押合同订立后,立即就进行了登记。 一年过去了,债务到期,但是,张某没能力偿还。于是金某就找到李某和宋某,要求他们实行担保。但是二人相互推诿,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因此,金某把李某和宋都推上了被告席。 问:本案中,金某应该以什么顺序来实现债权呢? 为什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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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matthaus27

    发布于2013-08-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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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思玛特电子商务 丨Lv 4
    金某肯定是按时间顺序实现债权。肯定是先找担保人李某,然后是找宋某。
    +1 2013-08-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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