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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家房子主体工程包出,写合同时只写了9月1日开工没写完工时间,他就只做了一天就拖延工期现在都没来做,我应该怎么办能上法院告他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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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彭喜双

    发布于2013-08-2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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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周钦 置业顾问
    不一定,别的东西也叫异物
    +1 2014-07-05 举报
  • 东吴网络 丨Lv 3
    这属于约定不明确,可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即你先与对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要求对方马上开工,不然可到法院起诉,要求比照市场正常工期完成。
    +1 2013-08-2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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