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签订购房合同10个月了,开发商还没在房管局备案,追究开发商什么法律责任或赔偿要求?$https://m.fang.com/ask/ask_5436484.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packc/pages/ask/detail/detail?askid=5436484
共2个回答
-
-
-
随缘天空
丨Lv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签合同时没有告知相关情况的话,可以根据第九条要求赔偿。
-
-
-
米开朗基罗1988
丨Lv 0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买卖合同一般不会对是否备案有条款明确的;所以,备案时间一般没有维权依据,除非你和开发商的预售合同对此项有明确违约规定,否则你就没有相关依据维权;开发商在确定预售合同中一般只会明确房屋交接时间及取得大产证、小产证的时间,对合同备案不会有限制,只要对方在合同所述的时限中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你就无法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建议:详细参阅预售合同相关条款,看看是否有相关规定,因为维权需要依据而不是想当然;毕竟合同才是买卖双方守约的基本要素,只有违反合同条款才会承担相应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