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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诉国有企业上海贸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违规销售和诱导老年人签订霸王合同

    上海贸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人母亲销售“佘北家园鹭苑”(宣传名:国贸鹭原)一套商品房。在销售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购房人提前支付定金100,000元与部分首付款1,401,570元,共计1,501,570元,并约定双方于2023年3月3日在项目售楼处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在3月3日签约之前上海贸筑反复强调自己是国企,从未向购房人出示预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在3月3日当日售楼处现场,购房人拿到了销售人员提供的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现补充协议中有大量条款与主合同条款相违背,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上海贸筑的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和限制购房人主要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也属于《民法典》第496、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购房人在售楼处现场不同意签约,并希望双方对补充协议进行协商。上海贸筑同意,并由工作人员提出需要购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诉求。3月3日当天,购房人即通过儿子的微信发送了修改补充条款至与主合同一致的诉求。3月7、8日,上海贸筑工作人员两次微信通话回复,坚持不修改合同补充协议,坚持不出具任何书面回复解释,并称不继续付款,即单方宣布购房人违约,扣除购房人资金,同时声称上海贸筑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大国企,随便你们去投诉。 购房人是一名上海普通老人,一辈子的辛苦积蓄被上海贸筑无理扣留,因为此事心理压力巨大,也产生了身体不舒服的状况。 现本人代购房人申诉: 一是上海贸筑房地产有限公司违规销售,事先对购房人隐瞒合同附件内容,拒绝回应购房人的合法诉求,利用其已收受购房人资金的优势和国企背景,多次诱导购房人签订不平等的合同。这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也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二是希望有关机构能够伸出援手,督促上海贸筑尽快退还购房人已付的资金。目前双方无法签订购房合同,主要是因为上海贸筑提供的格式合同里含有霸王条款。购房人作为受损的一方,拿出了最大诚意,并多次尝试对话、协商,但都被对方拒绝。购房人及其家属在尝试自救的过程中,得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恳请市委领导能够伸出援手,督促上海贸筑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10万元、首付款1401570元,以及上述款项在上海贸筑房地产有限公司账户期间的利息。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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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7382618945

    发布于2023-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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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048945465 丨Lv 2
    给你看看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官网的回答: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网[2023]000054136 **同志: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本机关已受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据开发企业反映您母亲于23年2月19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 “国贸鹭原”的8幢5号301室并签字确认,经我局多次协调沟通,开发企业不接受您母亲的退房要求,建议您按合同条款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对于您提出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行为建议您咨询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建议您提供相关证据至sj12345123@163.com,我局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处理。 感谢您对党和政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1 2023-03-28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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