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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

    领导,您好: 我公司为集团性的制造企业,集团总部(A)在福田区,其中一个子公司(B)在龙华区,目前B公司的安全主要负责人(完全行使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但是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的,请问: ①B公司的安全主要负责人与B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且不是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该公司工作,如作为安全主要负责人,除了任命外还需要出具什么证明吗?比如派驻等等证明。 ②如该负责人也对其他区域的子公司(如C公司)完全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他可以同时作为B和C公司的安全主要负责人吗? 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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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lwjun555

    发布于2022-11-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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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漂流的树叶 丨Lv 0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在门户网站的咨询的问题我们收到了。现给予您答复: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负责人需由生产经营单位任命,按贵公司所述的情形,可直接由B公司出具《主要负责人任命书》等相关材料,任命B公司主要负责人。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能否同时兼任其他公司相应岗位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是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须臾不可懈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跨公司履职因人员精力有限或在岗时间难以保证等客观原因,实践中存在大量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贵公司在主要负责人任职安排上慎重考虑,确保在安全管理方面有足够的人力配备,防止因安全生产失管失控、隐患问题积聚长期得不到消除导致发生事故。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 2022-11-09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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