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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超过《条例》第21条规定6个月,可延期3个月的限期,是否应该解散筹备组?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以上条例规定,自筹备组首次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应在含延期3个月时间,共9个月内需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超过9个月期限是否应解散筹备组? 而非是在9个月期限内发出业主大会通知,因业主大会通知至少提前15天发布,若在9个月内只是完成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且还需业主投票表决、开箱验票计票、投票表决决议公示等时间,将远远超过9个月的限期。 请予以解读,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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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282390969

    发布于2021-08-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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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669497789 丨Lv 0
    可以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回复:你好,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的咨询收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自首次筹备组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经延长期限后仍未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则筹备组自行解散。此复。
    +1 2021-08-3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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