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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咨询服务类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签订时工程技术人员要求的问题

    事件:如某技术服务类招标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技术力量”中要求“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且同时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每提供1名得1.2分,最高得4.8分……”。投标文件中供应商按招标评分标准和细则要求提供了有相应资格证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并通过综合评分法,已有三个供应商中标(三个标段)。咨询问题: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和实际派出技术人员时,是否一定要安排与当时投标文件(用于综合评分)里完全一致的技术人员进行工作?还是只要派出的技术人员具有招标文件同等资格证件的人即可?个人意见:中标单位派出的技术人员只要具有同等或以上资格人都可以。理由: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信息标准和细则的“技术力量”的要求,主要是考虑一个供应商储备的技术人才(一般都要求三个月或以上的社保证明)综合实力,而不是一个招标项目固定的技术人员;2、每个公司的人才是自由流动的,供应商无法确保工程技术人员固定下来,每个供应商的技术人员也是根据项目业务扩展需求而增加的;3、如果某项目对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或数量有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说明条款;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于投标文件仅用于综合评分所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不能作为签订合同时所派出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求,即派出有同等资格要求的技术人员就可以。以上咨询,请回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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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szj321

    发布于2019-08-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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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yanhai15 丨Lv 2
    这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的回答: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所以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响应人员签订合同和履约。您提问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能否变更”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应履行合同变更手续,并在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1 2019-08-02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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