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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位深圳市民,关于外墙作业安全的建议。

    你好,我是一名普通市民,最近新闻里始终看到有高空坠落的事故,有装修换窗的,有换灯管的,有修空调,有装空调的,真的很痛心,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现在很多小区的物业管理处都要签高空协议,要业主,管理处,施工人员三方签字,我觉得不错,三方都有监管安全的责任,也许深圳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但也有一些问题, 1.很多管理处怕麻烦,没有核实高空作业证真假,只是随便看看有效期,就复印签字,放行,甚至业主都不要签字,也没有告知高空作业的重要性,对持有假证的持宽松状态,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装备没有检查制度,换门窗,维修,安装空调,管理处,业主起到检查职责,确保安全责任不放松,(安全帽,安全带,防坠带) 3.用人单位要为职工购买意外险,保险金额不低于120万, 4.城中村也是监管弱点,房东与租客之前也要安全不放松。 夏天即将来临,装修,空调的旺季随之而来,安全不放松,才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我只是提下意见,要高品质生活,更要安全, 拿出消防部门的严查,严管,持久的态度,我相信事故就会少点,人民更幸福。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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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414134775

    发布于2019-05-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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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5228532542 丨Lv 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有这样的回复:尊敬的市民朋友,根据您咨询投诉的内容,您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业主、用人单位、物业管理处等零星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2018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您咨询的内容均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一)《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电工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三)《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四)《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分别对物业区域内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对可直观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街道办。此外,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办法》建立了“备案、巡查、执法、宣培服务”的监管制度:一是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由街道委托社区工作站、物业企业提供备案服务,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备案建立台账,同时加强风险告知和宣传引导(《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在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第三方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物业巡查人员、网格员按照有关巡查指引,分别对物业区域内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对可直观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街道办;此外,街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三是开展执法查处(《办法》第二十七条)。《办法》规定,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执法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街道综合执法、安监等机构,根据巡查上报的信息,分别对拒不整改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四是开展宣传培训、提供服务(《办法》第二十八条)。各区、街道、社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普及管理政策、安全知识,大力提升市民群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并鼓励购买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可靠的工具式操作平台等,向市民群众免费提供服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针对您提到的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市安委办将联合市住房建设局对各区《办法》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办法》真正落地实施,确保对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纳管取得成效。特此告知并感谢您对深圳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1 2019-05-15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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