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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问题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候补委员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我小区正在进行遴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的候选人,有几位候选人在当前物业公司服务期间一直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但在前期物业公司(已经从我小区撤场)服务期间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等原因曾经有拖欠或迟滞缴纳物业费的情况,请问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对物业费有拖欠或者迟滞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这部分业主现在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的候选人资格? 北京市

    物业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 业主

    提问者:ask7289084162

    发布于2022-08-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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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7723972920 丨Lv 1
    给你看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如果目前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中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即具备业主委员会候选委员咨格。
    +10 2022-08-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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