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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移交业委会任职期间的工作档案的法规解读

    贵单位领导您好,感谢您对提问:的答复。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的相关财物及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监事会指定的人员保管;未设立监事会的,交由业主大会秘书或者其他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未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不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不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务账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我们看到《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0年出台)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等资料的移交时间、移交对象、移交程序等的明确规定。但物管会是2020年底随《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实际履行业委会的职能,所以上述第五十一条是否也适用于物管会?新的物管会产生后,档案保管人员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物管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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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老二的幸福

    发布于2022-02-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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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bo7462 丨Lv 4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等资料移交问题,物管会可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1 2022-02-16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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