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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业委会任职期间的工作档案的移交问题

    贵单位领导您好,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第四十七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的相关财物及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业委会任职期间的工作档案资料属于业主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当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是否应该移交其保管的业委会资料?如果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该如何移交?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是成立了物管会的又如何移交资料?我们看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移交,由其暂时代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特请回答以上提问,谢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被罢免的,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应当在十日内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移交,由其暂时代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七日内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解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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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1733065682

    发布于2022-01-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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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516069962 丨Lv 0
    看到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答类似的问题,给你参考:您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了街乡镇以及社区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相关事项的指导监督职能。业委员会解散的情况下,资料可交于社区或者街道保管。如果有物管会,也可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移交给物管会进行保管。
    +1 2022-01-3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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