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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人数低于二分之一时是否可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示范文本).doc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递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候补委员名额用完,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在委员重新选举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请问这个征求意见稿是否违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如果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低于二分之一,剩余业委会委员是否有权召开业主大会,补选委员?请书面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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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668328992

    发布于2022-01-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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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807167049 丨Lv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依据您提出的问题,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 2022-01-1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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