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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人数低于二分之一时是否可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010年北京住建委发布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候补制度自动递补并办理变更备案,递补的委员任期为缺额委员余下的任期。候补委员递补后人数仍不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如果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人数低于二分之一,请问下面哪个做法正确,或者更好,或者优先:A,由业主委员会剩余委员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B,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请书面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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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208052445

    发布于2022-01-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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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3981003554 丨Lv 0
    这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的回答:您好!依据您提出的问题,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八的规定执行。
    +1 2022-01-1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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