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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流程确认

    2009年住建部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是否需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批准。还是需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请书面回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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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2097370855

    发布于2022-01-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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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275618163 丨Lv 2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依据您提出的问题,应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 2022-01-10 北京市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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